两部委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0-04-06 21:35上一篇 |下一篇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激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激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激励类产业目录中划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现实治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职员、账务、财富等实行实质性周全治理和控制。对不相符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激励类产业目录包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激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激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行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相符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相符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详细征管设施根据税务总局有关划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财税〔2020〕31号,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相符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跨越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区域)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激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元价值不跨越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盘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元价值跨越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接纳加速折旧、摊销的方式。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衡宇、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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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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